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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谷项目           沐若项目

班谷项目位于马来西亚砂捞越州(Sarawak)辖下古晋行政区(Kuching Division), 系大马政府在砂捞越州投资的市政蓄水取水工程,其主要目的用于解决古晋市区用水缺乏与水质问题。
    项目业主为马来西亚公共工程局(JKR),主承包商为当地一上市公司纳因公司(NAIM CENDERA),中国水电集团(马)公司为最大的主体工程承包商,在班谷项目所占份额约1.415亿马币,承担碾压混凝土大坝及相关工程的建设。2008年6月30日,中国水电集团(马)公司与中国水电八局签订内部委托施工协议。
    本项目距离古晋市区仅40公里,外部交通道路状况良好,坝址范围处森林茂盛,雨水丰沛。坝址处系砂岩地质,河床及两岸外露大孤石较多,河谷狭窄。采石料场距离坝址下游约5公里处,系石灰岩。古晋市郊区周边地区,其建筑施工设备、材料以及施工分包市场非常发达,供应量充足。班谷项目B标段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的实施:1、 坝基区域植被清理;2、坝基开挖工程; 3、边坡支护、基础处理、排水以及灌浆工程;4、水流控制与导流工程;5、砂石骨料供应及砼系统;6、碾压砼大坝及其取水塔结构物施工;7、其它零星运行设施施工;8、机电设备、运行吊车、叠梁闸门及起闭机等。
  班谷项目是我公司与中国水电集团(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继2006年马来西亚巴贡项目之后的再次合作,我们为其提供所需的建筑技术人员、机电管理人员和水电安装人员。通过巴贡项目合作,我公司在外派人员和人员境外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巴贡项目即将胜利完工,我们再次合作班谷项目,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也有坚强的实力将此项目合作成功!

 

 

外派劳务合同

                                                                                      编号:

甲          方: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熊彪
法  定  地  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朝阳路182号

乙          方:
身 份 证 号 码:
护  照  号  码:
工          种: 建筑工
国  内  住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
账          号:
户          名:

    甲方在与中国水电(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班谷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供应合同的基础上,公开招收建筑技术人员,乙方自愿应招并经甲方考试合格后被录取。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经友好协商,并且乙方经多次阅读和反复思考,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含义,并取得亲属支持后完全自愿地签订本外派劳务合同及管理规定(合同项下的外派劳务合同简称合同,管理规定及其它标准等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条 岗位、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
    1、岗位:技工(机电人员)
    2、性别:男性
    3、年龄:根据工种及岗位的不同,乙方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身体健康,能对工作环境、气候适应。
  4、甲方按月给乙方核算劳务报酬,当月月底前甲方对乙方出勤、计算标准及劳务报酬待遇进行统计汇总,两个月发放一次,于第三月月底发放。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提升或降低其岗位,并调整相应工时单价。
    其它条款见合同附件(一),劳务报酬、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壹年(十二个月),自乙方抵达马来西亚建筑工地开始上班的第一天算起。如甲、乙双方按合同履约后,乙方工作表现好,甲方需乙方继续工作时,优先留用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约。

  第三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乙方向甲方交付手续费用人民币柒仟元整(RMB7,000,交付现金),该费用在甲方为乙方办理了出国签证之后, 除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赴马来西亚工作或抵达马来西亚工作后无工作可做而提前回国, 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给乙方。乙方在抵达马来西亚工作后,甲方将从其第壹个月劳务报酬收入中扣除人民币伍仟圆整(如该月劳务报酬收入低于人民币伍仟圆,则从下月份的劳务报酬收入中继续扣除)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项下简称保证金),乙方工作合同期满回国后,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在乙方回国后一个月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合同期满如双方续约,则该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续约的劳务服务管理费。其它费用标准见附件(二)福利、待遇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根据马来西亚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班谷项目现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录用条件、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制度,并严格考核。
    2、负责为乙方申办签证、工作准证、青卡等相关手续及证件。
    3、负责合同项下正常情况的往返机票。
    4、负责乙方在马来西亚从驻地到工作作业现场的交通。
    5、负责提供建筑工地或其它与当地劳工相似的居住条件。
    6、负责制定生产、安全、生活管理规定及制度。
    7、负责监督、考核、审计、汇总、结算工作。
    8、负责乙方出勤的统计、汇总并发放乙方的劳务报酬收入。
    9、负责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10、负责按300马币/月的标准提供一日三餐的伙食。
   11、负责向乙方宣传培训马来西亚法律法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注意事项。
   12、负责保管乙方的护照原件及合同等档案。
   13、如乙方违反马来西亚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的管理规定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及信誉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并要求乙方给予索赔、缓退或扣除保证金及赔偿甲方给乙方支付的签证费、机票、工作准证、青卡、保险费等费用。
   14、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甲方拥有适当延长或缩短乙方工作期限的权利。
   15、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2、乙方保证本人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岗位要求及身体要求。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对马来西亚国家建筑工作的艰苦及炎热的天气有充分的认识和思想准备。
  3、乙方保证本人出国前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并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4、乙方保证本人出国前无犯罪记录,并提供由公安部门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书。
  5、乙方保证认真参加甲方安排的CIDB和NAIM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CIDB颁发的青卡。
  5、乙方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服从分配,不得自己挑选工作地点、班组及工种,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
    6、乙方保证上、下道工序的交接及工作配合,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7、乙方不能凭自己的意愿随意施工,严格按照甲方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质量要求、材料利用、操作规定进行施工。
    8、乙方确保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
  9、根据施工现场工作程序的需要,乙方要服从与自身专业岗位不同工作的调配(如木工可以做混凝土工及其他的工种的工作等)。
  10、乙方对各项劳务报酬待遇标准及各项管理规定已认真阅读,乙方已表示同意并签署本合同,乙方不得因其它国家工人或其他中国工人的费用标准、劳务报酬收入、工作岗位及对表现好的工人的奖励进行攀比。
  11、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12、工作期间乙方如有意见可以正当渠道反应正当问题,不得聚众闹事。

  第六条 其他
    甲方制定的奖惩管理规定见附件(三),外派劳务人员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规定,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双方履约期间如争议,除本合同已经约定的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派劳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履约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瘟疫等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时,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尽力协助乙方安全回国。

  第九条 生效方式
  甲方收到合同规定乙方支付的手续费用之日起(以收款日期为准),乙方签字、按手印、甲方盖章后原件生效。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合同附件
    (一)劳务报酬、考勤、待遇标准及发放管理办法
    (二)福利、待遇管理规定
    (三)奖惩管理规定
  (四)外派劳务人员综合管理规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一:

劳务报酬、考勤、待遇标准及发放管理办法

 

  一、工种:建筑工(含基岩面清理、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钢筋制作安装、拌和搂运行、砂石系统运行等)
  二、待遇标准:
  1、乙方工时单价按下表中所列岗位单价计算:

序号

岗位名称

基本单价

超时/星期日/节日单价

备注

1 工长 RMB7.9/工时 按基本单价150%执行 工作8小时以外为加班
2 技工 RMB6.9/工时
3 普工 RMB4.7/工时

   单价中包含劳务报酬、员工医疗费、社会负担费以及马来西亚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的各种税费。
  2、因甲方原材料供应不到位、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窝工,致使乙方连续三个月的工作总小时低于540小时 ,在乙方服从甲方其它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甲方需按每人每月1242马币保底劳务报酬发给乙方。
  3、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发放的费用及劳务报酬均按马币计发,由甲方按照固定汇率(1马币兑换1.9元人民币)兑换成相应人民币金额后直接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4、伙食由甲方按300马币每人每月之标准进行开支。甲方统一进行管理、支配,不发生结余;甲方负责安排日常伙食,提供每日三餐;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加班伙食补助。
  5、甲方收到乙方签署的外派劳务合同及交付的出国费用后,甲方立即给乙方办理签证及购买机票。

附件二:

福利、待遇管理规定

 

    1、甲方根据马来西亚国家社会医疗及相关保障规定,在当地为乙方购买工伤意外保险,保险额上限为马币拾万元整;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如生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会将乙方送到马来西亚当地医院进行救治,但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如病休, 2天以内须经甲方批准,超过2天的须提供医院证明,未经甲方批准、或未提供医院证明的自行休假,按旷工处理;病休期间无劳务报酬。乙方来马来西亚之前隐瞒重大病情、或重病未痊愈来马来西亚后复发的,视为乙方违约,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所交付的全部保证金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另外乙方还须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签证、工作准证、青卡、保险等所花费的费用和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的工作、生活等相关费用(如伙食费等),并自付往返双程机票;赔偿费和机票费即可以直接从乙方的结算劳务报酬中扣除。
  3、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出现因公负伤,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交通及翻译服务,便于乙方看病;乙方工伤所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由甲方先行垫付,在取得保险公司的索赔后,按发票数额返还给甲方;乙方应主动向医院索要休假证明,直至医生证明已经康复可以工作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便于公司完成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4、乙方因公负伤,休工伤假;乙方轻伤,工伤假3天以内需经甲方批准;3天以上的工伤假须提供医院证明;未经甲方批准、或未提供医院证明的自行休假,按旷工处理;乙方享受工伤休假误工劳务报酬须提供医院证明,按每月1242马币保底工资发放。若超过三个月还不能工作,甲方应负责将乙方送回国,由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为乙方提供回国机票,其余善后事宜由甲方依据保险条款办理,乙方不得提出超出保险条款规定的额外赔偿。
  5、乙方发生工伤后,须严格遵照甲方关于工伤调查、申报、索赔等所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在没有通知甲方并获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及采取其他不当方式处理。如处理不当甲方要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上的损失。
  6、乙方发生工伤后,如申请回国治疗,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经甲方查证属实后,由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为乙方提供回国机票,其余善后事宜由甲方依据保险条款办理,乙方不得提出超出保险条款规定的额外赔偿。
  7、如乙方违反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而导致受伤(施工现场提供相关证据),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缓退或扣除保证金。
  8、自残是欺骗行为,根据马来西亚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欺骗是违法的,因此已上报的工伤事件最终证明是人工自残或工作无关造成的,甲方将不退还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乙方因公死亡,由甲方负责办理当地丧葬手续及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负责将抚恤金交到乙方法定继承人或授权人手里;乙方家属不得提出当地法律及保险条款范围规定之外的额外赔偿。
  10、乙方若因非因公死亡(如病亡、意外死亡),甲方将指定负责人按马来西亚国家法律规定及宗教信仰,对其死亡遗体火化并将骨灰送回中国,费用由甲方承担,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无论是因公死亡还是非因公死亡(如病亡、意外死亡),甲方将全权负责处理乙方死亡全部事宜并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12、因出入境周期(时间)、办理手续等原因,当地气候的炎热,甲方不能等死者家属到马来西亚处理后事,甲方将按马来西亚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宗教信仰全权处理死亡事宜。如死者家属自行来马来西亚处理后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13、乙方抵达马来西亚后,不能通过体检,乙方应自己承担往返机票费用,立即回国。
  14、如乙方因突发性重大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需提前回国治疗的,要有当地医院证明,甲方经核实后予以同意,往返双程机票及工作准证、青卡、保险等费用由甲方提供,同时乙方所交付的保证金在乙方回国后由甲方退还。

附件三:

奖惩管理规定

 

    1、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要遵守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违反马来西亚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习惯以及甲方的任何管理规定,或不承担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工、辞退、遣返回国和经济赔偿等处罚。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质量、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施工,若乙方凭自己的意愿随意施工或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后果(施工现场提供相关证据),甲方将给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针对乙方发生如下情况时进行罚款、警告直到辞退开除、遣返等处罚:
  a、迟到/早退:不到半小时按照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到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个小时的,不享受加班小时待遇,工作小时按照实际小时计算。
  b、旷工:迟到/早退超过4小时而没有及时通报甲方而得到批准的,被视为整天旷工,没有工作小时,如乙方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按辞退开除和遣返回国处理,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c、警告: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条例,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每书面警告一次,不享受当天加班小时待遇。累计警告超过3次(含3次),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d、停工: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条例,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对劳务人员进行停工处理。每次停工至少1天,最多为3天,每停工1次,从当天宣布开始起算,在被停工天数内,没有工时,同时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表扬或奖励,其他人员不得攀比,借题发挥或聚众闹事,如发现此现象,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如乙方不接受处罚或因处罚而闹事者,加倍处理并罚款、停工、辞退和遣返回国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抵达马来西亚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如技术达不到要求、无医生证明之病由,家庭事由等),致使乙方不能完成合同而提前解约,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以上条款中所提到之“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具体为:乙方所交付的全部保证金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另外乙方还须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作准证、青卡、保险等所花费的费用和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的工作、生活等相关费用(如伙食费等),并自付往返双程机票;赔偿费和机票费即可以直接从乙方的结算劳务报酬中扣除。

附件四:

外派劳务人员综合管理规定

 

    1、乙方到达马来西亚后,要时刻维护国家尊严,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离开营地外出时须请假,且不能单独外出,除集体组织活动活动外,自行组织的活动必须要有三人以上同行,同时其中要有一名负责人。
  2、除工作安排休假外,自行请假误工须经甲方管理人员批准,每天请假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并要说明具体原因,超出5人时,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调整或拒绝。
  3、甲方分配给乙方使用的施工材料,要按甲方的要求将材料放至自己的工作场地,认真按规定操作,不超用、不浪费、不损坏,如无故丢失或非正常操作造成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对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返工修补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甲方根据施工情况有权将乙方调往不同的工地及不同的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调动分配,如乙方不服从,拒不执行,将按旷工处理。
  5、乙方不得因从事专业以外的工作而提出劳务报酬待遇过高的要求或拒绝接受此项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工作。
  6、乙方要妥善保管工具,丢失损坏工具由乙方出资,甲方购买补齐。损坏工具自费修理。
  7、乙方保证自己拥有常年从事建筑一线施工的经验,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遇到问题应以正常的工作程序向领导反应,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得煽动闹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罢工,不得发表不利于甲方的言论及藐视甲方,不得随意到有关部门诬告甲方,如乙方无理取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触犯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法规所造成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只能为甲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约或私逃,不得参与其他非法商业与个人活动或成为其他公司的合作伙伴,不得参与赌博、嫖妓等不良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乙方在马来西亚触犯法律,则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由甲方为其担保等无理要求。
  9、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提前解约或被甲方开除辞退、遣返回国,保证金不予返还。
  10、凡被遣送回国的人员及已取消工作准证后的人员,不得拒不离开,逾期逗留,因此所触犯马来西亚国家法律法规的后果,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11、乙方护照、工作准证原件及合同书等档案资料在乙方抵达马来西亚后统一交由甲方管理,在乙方回国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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